向股东发布公司通讯的方式
本公司已采取以下方式向股东发布公司通讯,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
  • 一次性通知将以印刷本或电子方式个别发送给股东 附注1,告知他们公司通讯将以电子方式发送给他们,除非相关股东选择以印刷本形式接收该等 公司通讯,并会要求他们向公司提供其电子联络方式 附注2
  • 本公司发出公司通讯时,将会向股东提供的电子联络方式以电子方式发送通知信,通知彼等可透过本公司网站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阅览公司通讯(「网站版本」 )。
  • 对于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附注3,如果已向本公司提供了有效的电子联络方式,本公司亦将以电子形式个别向股东发送相关通讯。
  • 本公司将向提供无效电子联络方式的股东发送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包括要求提供股东有效的电子联络方式),但这可能会导致延迟发布公司通讯。
  • 本公司将应股东要求,免费向股东寄送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附注4。 此要求由本公司决定其具体有效期限。 股东可以在期限届满前撤销或取代该指示。
  • 本公司会定期向股东发出申请表格,以确认其是否愿意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本公司的公司通讯(包括要求提供股东的电子联络方式)附注2 或收取本公司的公司通讯印刷本。 倘若本公司未于28 天内收到填妥的回覆表格或收到该等股东表示有任何反对意见的回应,则该等股东将被视为同意仅以网站版本接收本公司的公司通讯(可 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除外,其仍将以印刷本形式发送给该等股东)。 本公司将在刊发相关公司通讯时以邮寄方式向该等股东发送刊发公司通讯的通知。
  • 若本公司拟就发布公司通讯采取任何新安排(例如改变发布方式或采用不同的电子发布同意机制),将会以印刷本或电子方式向股东个别发出一次性通知 附注1  (a)通知他们新安排(实施前)及(b)征求股东的电子联络方式。
  • 上述向本公司股东发布公司通讯的方式可能会依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时修订。
附注:
  1. 如股东先前已同意以特定电子方式收取通知。
  1. 收集电子联络方式的目的是为了向股东发送公司通讯。 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子联络方式。 若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子联络方式发送公司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无法送达」讯息,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 股东应注意向本公司提供无效电子联络资料的后果。
  1.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股东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股东的权利的公司通讯。
  1. 股东可透过(i)以书面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或(ii)透过电子邮件发送 至 [email protected],提出要求索取本公司 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注明其姓名、地址及要求)。
  1. 寄送本公司的公司通讯印刷本给海外股东时,将尽可能以空邮付寄或采用其他不致较空邮为慢的服务送交。